深圳: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的比例须低于10%
来源:水头招聘网StRcZp.com 日期:2014-07-14 浏览

  昨日,从深圳市人社局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2012年底,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两项法规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市劳务派遣

  20余万人次

  据从深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全市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劳务派遣”的企业3012家,其中法人企业2805家。

  从深圳市人社局2013年组织开展的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多次调查统计情况来看,全市范围内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300余家,涉及员工20余万人次,用工单位超过2300家,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交通物流运输业、制造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分布在加油站加油工、银行柜员、客服人员、制造业普工以及政府机关中的各类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按照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13年7月起新增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据了解,截至2014年1月31日,深圳全市共批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62家。

  多数劳务用工

  存在超范围问题

  深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多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超出“三性”范围的问题。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按照调研摸查上来的情况,深圳市大多数劳务派遣涉及的岗位都不具备“临时性”和“替代性”的特点,大多处于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之间的灰色地带,而且有的岗位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营业务岗位特点。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后,这些用工单位都面临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据悉,多数用工单位还存在超比例风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根据多次调研摸查的情况来看,深圳市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中,有超过1/3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超过20%,有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甚至超过50%。即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了2年的比例调整期,但仍将给派遣用工量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挑战。

  加大监察执法

  规范劳务派遣

  此外,劳务派遣工与自主用工在经济待遇、权利上仍然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劳务派遣员工与单位自聘员工之间仍然等级分明,在劳动报酬以及福利、保险、分红等方面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

  深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督促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与同岗位本单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同时,将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