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并不是“白用期”!
来源:水头招聘网StRcZp.com 日期:2014-07-14 浏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但在职场上,往往有个别的用人单位却利用试用期“投机取巧”,侵害求职者的利益,从而导致劳动纠纷频频发生。

  案例

  去年8月,陈小姐进入了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入职时,该企业的负责人表示,根据企业规定,新招聘的员工都要先进行实习试用,等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于是陈小姐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实习试用协议,其中前3个月为实习期,接下来为试用期。可是,6个月后陈小姐继续在这家企业工作,该企业却没有和她续签合同。前几天,却突然以陈小姐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关系。陈小姐对此不解:自己的工作时间已超过了试用期,企业怎能以自己试用期表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呢?

  针对陈小姐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胡芳。胡律师分析认为,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一般由学校与对口的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由用人单位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条件。实习期与在校生积攒实践经验密切相关,适用于在校学生。

  另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仅签订试用期协议也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该企业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明显违法。同时,根据《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从用工之日起就应为劳动者按时缴纳。

  胡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陈小姐可要求撤销该企业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与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要求该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并为她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胡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约束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在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